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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万年县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的通知》

    信息发布者:同在一片蓝天下
    2016-12-02 21:21:48   转载

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万年县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

    备案登记的通知

     

  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、市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赣府发[2013]28号、饶府发[2014]2号)文件精神,在2010年村(居)委会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的基础上,进一步规范备案登记内容、范围,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明确备案对象:备案对象为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乡镇基层干部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(居)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。正在申请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人员均为备案对象。

    二、明确备案内容:基层干部姓名、职务、工作单位、低保对象或申请低保家庭户主的姓名、与基层干部的关系、家庭基本情况以及提供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  三、严格备案程序。村(居)委会召开低保对象听证会时,首先要确认申请人(或已享受低保待遇对象)是否与村(居)两委干部或乡镇基层干部有亲属关系,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,凡乡镇、基层干部或村(居)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时(包括已享受低保待遇的),都要填写《万年县基层干部及其近亲属申请(享受)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》,县低保办对备案情况逐次调查核实,严格管理,实行县、乡、村三级备案。凡备案内容不完整或异议较大的,不得纳入低保范围。

    四、严格责任追究。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真实情况获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,一经查实,县民政局停止其低保待遇,并追回其已领取的低保金,申请人及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各类社会救助。各乡镇、村(居)委会干部要开展自查自纠,认真梳理问题,每一个基层干部本人如实填报《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》;各乡镇填写《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统计表》,将本辖区内备案登记对象汇总后上报到县民政局,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清退,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,对自查自纠中主动清退登记的“关系保、人情保”不追究责任,对隐瞒不报的村(居)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的,一经发现一律取消。对工作中屡次出现不按程序和要求办事,徇私舞弊搞“人情保、关系保”或拒绝受理困难群众合理诉求,群众反映大的干部,经查实要进行通报批评。情节严重的,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、政纪处理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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